(2017)苏0106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鹏与被告许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鹏,许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371号原告:吴建鹏,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0210614970)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萍萍,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斌,男,汉族,1987年5月22日生。原告吴建鹏诉被告许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吴建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建鹏承担。审 判 员 方再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谭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