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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鹏与被告许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鹏,许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371号原告:吴建鹏,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0210614970)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萍萍,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斌,男,汉族,1987年5月22日生。原告吴建鹏诉被告许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吴建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建鹏承担。审 判 员  方再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谭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