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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云林与郑仕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林,郑仕锋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585号原告:刘云林,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郑仕锋,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告刘云林与被告郑仕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云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林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林撤诉。本案诉讼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刘云林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碧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