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云林与郑仕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林,郑仕锋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585号原告:刘云林,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郑仕锋,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告刘云林与被告郑仕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云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林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林撤诉。本案诉讼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刘云林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碧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