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阎彩霞与重庆佳永小天鹅餐饮有限公司郑州泰康路分公司、赵淑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彩霞,重庆佳永小天鹅餐饮有限公司郑州泰康路分公司,赵淑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919号原告阎彩霞,女,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重庆佳永小天鹅餐饮有限公司郑州泰康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经理。被告赵淑英,重庆小天鹅火锅华润万象城店店长。原告阎彩霞诉被告重庆佳永小天鹅餐饮有限公司郑州泰康路分公司及赵淑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佳永小天鹅餐饮有限公司郑州泰康路分公司及赵淑英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彩霞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