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丽、张晏博与杜永利、刘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张晏博,杜永利,刘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649号原告:马丽,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张晏博,男,199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杜永利,男,约52岁,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秀华,女,约50岁,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马丽、张晏博与被告杜永利、刘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丽、张晏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永利、刘秀华立即给付马丽借款2.5万元及利息,给付张晏博借款1.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及其他费用由杜永利、刘秀华承担。事实和理由:杜永利、刘秀华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月1日向马丽借款2.5万元,当时约定2013年12月末还清此款,利息按1分5厘计算;于2013年1月8日向张晏博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2013年12月末还清此款,利息按1分5厘计算。杜永利、刘秀华出具欠据两枚。借款逾期后,马丽、张晏博多次催要,杜永利、刘秀华至今未给付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丽、张晏博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马丽、张晏博提供的杜永利、刘秀华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丽、张晏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马丽、张晏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