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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瑜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3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瑜立,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胡瑜立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234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胡瑜立上诉称,1987年原工作单位已将涉案房屋分配给上诉人,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2005年3月29日经石家庄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及石家庄乐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家庄医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均同意上诉人继续居住。现被起诉人对涉案房屋补偿标准,侵害了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合法居住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指令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乐仁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系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现上诉人以其享有诉涉房屋居住使用权,而被起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相关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本案应予受理。原审裁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要求立案受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23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