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牟必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必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必力,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城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必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必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牟必力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保税区广达生活区*栋*-*宿舍内,将被害人张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枕头旁边充电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后自用。2017年3月18日,牟必力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微电子园治安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已将被盗的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6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牟必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宿舍借用钥匙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牟必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必力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必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所盗财物价值2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牟必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必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