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徐尚鹏,姚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2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安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8539001744(1-1)。负责人:张春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承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金大地工业园A0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09506B。法定代理人:徐某。被申请人:徐尚鹏,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申请人:姚琴,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诉被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徐尚鹏、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房地产及徐尚鹏名下车辆(车牌号皖H×××××号)予以查封,并该行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桐房地权证2009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号、桐国用08第0366号、桐国用08第036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徐尚鹏名下皖H×××××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