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冯艳芳、王文君等与李绪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芳,王文君,王小虎,李绪富,日照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927号原告:冯艳芳,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原告:王文君,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原告:王小虎,男,199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被告:李绪富,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被告:日照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南首西岸国际中心1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芳等诉被告李绪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的鲁L×××××(鲁LS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的鲁L×××××(鲁LS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