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9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传书、安徽易凡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书,安徽易凡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刘传书,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安徽易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启玖,总经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5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易凡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传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易凡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20.7元(其中本金5520.7元、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