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国太与刘吉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太,刘吉奎,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太,男,生于1938年12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刘吉奎,男,生于1954年3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刘刚,男,生于1981年1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刘国太与被执行人刘吉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44869元,执行费2073元,共计1469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44869元,执行费2073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吉奎、刘刚在本院涉案较多。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刘吉奎注册登记有中卫市东园鑫丰面粉厂,该厂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吉奎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商住楼2-301室房屋,该房屋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柔远营业所且被贺兰县人民法院查封;在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刘吉奎、刘刚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有征地补偿款,现本院正在协调该款项,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征地补偿款协调到位或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