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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远威、邓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威,邓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陈远威(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20519491X),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永定区。被执行人:邓建荣(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101272611),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远威与被执行人邓建荣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建荣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没有房产、国土的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