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美娟、韩素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美娟,韩素芹,曹仲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薛美娟,女,汉族,1977年1月1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韩素芹,女,汉族,1976年4月9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曹仲彩,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美娟与被执行人韩素芹、曹仲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前交纳案款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法直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