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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洪文与赵东风、赵廷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文,赵东风,赵廷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087号原告:赵洪文,男,汉族,1961年9月1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东风,男,汉族,1964年3月8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廷云,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文与被告赵东风、赵廷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洪文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振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