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洪文与赵东风、赵廷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文,赵东风,赵廷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087号原告:赵洪文,男,汉族,1961年9月1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东风,男,汉族,1964年3月8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廷云,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文与被告赵东风、赵廷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洪文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振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