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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清晨与许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晨,许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1243号原告:许清晨,男,194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许文平,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许清晨与被告许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清晨、被告许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清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利息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许文平2014年9月1日因急需用钱,愿出3分利息,借款期限1年,原告用亲戚的钱借给了被告10000元,现在快3年了,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许文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文平于2014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月息3分,2015年7月1日还清,许文平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1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许文平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借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月息2分,2014年9月1日至原告起诉日2017年2月16日借款期限为29个月,利息为5800元,原告要求30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清晨借款10000元及利息3000元;驳回原告许清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许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法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