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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国君与荣世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君,荣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君。被执行人:荣世海。本院在执行宋国君与荣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02民初1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