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国君与荣世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君,荣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君。被执行人:荣世海。本院在执行宋国君与荣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02民初1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