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22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孔定祥申请执行董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定祥,董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2272号申请人孔定祥,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董苏平,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孔定祥申请执行董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苏平给付申请人孔定祥欠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587.50元,承担执行费725元,合计56312.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董苏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孔定祥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