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权甲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甲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权甲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权甲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张某某偿还借款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归还借款3000元,对不足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追要。申请人权甲某已于2017年4月10日将案件款3000元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