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6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丁礼森、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礼森,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保16号申请人丁礼森,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委托代理人刘元军,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53931227R,住所在保康县城关镇牌坊湾。法定代表人洪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礼森与被申请人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丁礼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的房产、土地及机械设备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礼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美莱丝绸家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的,所有权证号为G20120326(建筑面积为2769.3平方米)、G20120327(建筑面积为2738.70平方米)、G20120328(建筑面积为16433.35平方米)的三栋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交由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保管、使用。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轮候查封期间,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对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坐落在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面积为26762平方米,宗地编号010702097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交由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保管、使用。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轮候查封期间,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对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的所有机械设备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不得转让、隐匿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