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杰杰伟业空调风口组装坊与沈阳中海联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杰杰伟业空调风口组装坊,沈阳中海联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285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杰杰伟业空调风口组装坊,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下河湾村。经营者曾学明,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炎陵县三河镇视田洲村曾家**号,身份证号码4302251979********。委托代理人胡国庆,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海联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田义村。法定代表人王青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甲平,系公司员工。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杰杰伟业空调风口组装坊诉被告沈阳中海联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杰杰伟业空调风口组装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