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9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诗昌与陈跃锋、何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诗昌,陈跃锋,何舒婷,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9203号原告:林诗昌,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铿、杜晓红,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跃锋,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何舒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陈跃锋,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林诗昌与被告陈跃锋、何舒婷、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诗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林诗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璇速 录 员 卢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