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玉彦与魏锡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彦,魏锡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彦,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共同峤乡双铺三社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魏锡财,男,汉族,白银市区共和镇老庄村六社农民,住该社。申请执行人张玉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锡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共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4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