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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玉彦与魏锡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彦,魏锡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彦,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共同峤乡双铺三社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魏锡财,男,汉族,白银市区共和镇老庄村六社农民,住该社。申请执行人张玉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锡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共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4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