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203民初204号原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号金松大厦*幢*单元**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291XR法定代表人王帅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民,男。委托代理人李勤德,系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陈陶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238440法定代表人罗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喜楼,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闵菊花,系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陕西秦王府三期480万件高档无铅日用瓷生产线。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1日支付被告质量保证金30万元。2016年元月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1、终止2015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2、原告向被告交纳的30万元保证金,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5万元,并于2016年元月12日以前返还原告保证金15万元,2016年元月19日前返还原告保证金壹拾万元整(下余5万元,原告放弃);3、25万元保证金返还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再无纠纷,任何一方均不可就此事向对方提起任何赔偿事宜。后被告已退还原告保证金71200元。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80000元整,具体支付方式为:2017年4月21日支付给原告15000元,2017年5月31号之前支付50000元,2017年6月底之前支付50000元,2017年7月底之前支付下余65000元。若被告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承担所欠余款百分之十违约金,直到付清为止,其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7428元,减半收取3714元,由原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14元,被告陕西依莲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