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成都市万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成都市万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41号原告:罗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市万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寅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成都市万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