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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段玉良与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良,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384号原告:段玉良,甘肃省康乐县人。被告:张群,甘肃省康乐县人。原告段玉良诉被告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群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群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能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明     清审 判 员 包     原     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