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段玉良与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良,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384号原告:段玉良,甘肃省康乐县人。被告:张群,甘肃省康乐县人。原告段玉良诉被告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群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群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能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明 清审 判 员 包 原 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