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耿洪声与雷景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洪声,雷景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323号原告:耿洪声,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景湘,男,194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耿洪声诉被告雷景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景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洪声撤回对被告雷景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耿洪声负担。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奕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