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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47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947号之一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婷,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运宝。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61元,由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奉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静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