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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1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洁、谢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洁,谢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11民初115号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景锋,该公司面铺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洁,女,1987年0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谢玲玲,女,198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洁、谢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立案后,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邵阳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雅洁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