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峰、马丽、李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峰,马丽,李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受委托人姓名:赵杰,性别,男,职务: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清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建峰,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马丽,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运良,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峰、马丽、李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峰名下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光明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房地权证xx**)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峰名下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光明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房地权证xx**)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