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邵明山与冯娟娟、于兰珍、胡思敏、胡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086号原告邵明山诉被告冯娟娟、于兰珍、胡思敏、胡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明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明山撤回对被告冯娟娟、于兰珍、胡思敏、胡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明山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