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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邵明山与冯娟娟、于兰珍、胡思敏、胡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086号原告邵明山诉被告冯娟娟、于兰珍、胡思敏、胡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明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明山撤回对被告冯娟娟、于兰珍、胡思敏、胡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明山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