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周振礼与唐发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礼,唐发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605号原告:周振礼,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告:唐发兵,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64、766、768、7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54723969N。法定代表人:谢文凤,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周振礼与被告唐发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礼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礼撤诉。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由原告周振礼负担。审判员 赵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