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林发典、林家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发典,林家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发典,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林家铿,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发典与被执行人林家铿刑事附带民事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赔偿款16917.8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兆 俊代理审判员 任 建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