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顾永平与梁庭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永平,梁庭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永平,男。被执行人梁庭远,男。本院在执行顾永平与梁庭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顾永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晓波审判员 孙昌礼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万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