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3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顾永平与梁庭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永平,梁庭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永平,男。被执行人梁庭远,男。本院在执行顾永平与梁庭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顾永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晓波审判员  孙昌礼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万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