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鹏、潘锦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潘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鹏,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潘锦国,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潘锦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锦国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鹏支付贷款64300元,但被执行人潘锦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锦国与余国梅系夫妻关系,余国梅名下存款应为潘锦国与余国梅夫妻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鹏配偶余国梅名下的银行存款6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