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宝兴与天津市华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兴,天津市华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37号原告:刘宝兴,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华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A座102-5。法定代表人:谭有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兴与被告天津市华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宝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