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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7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长城乡五墩村第一村民小组与武威天马森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长城乡五墩村第一村民小组,武威天马森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7778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长城乡五墩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孙立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武威天马森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二环南路***号*栋*单元***室。负责人:火志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建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负责人:苏金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克龙,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系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长城乡五墩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武威天马森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追加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孙立明被告武威天马森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钟建勋、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克龙、李养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支付2016年度下欠的土地流转费36229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判令依法解除土地流转经营合同,要求被告按合同条款停止对土地的使用,并按原合同条款在2016年12月30日前将土地恢复原状,交由原告耕种。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自愿协商,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了土地承租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本组238.3亩土地流转给被告用于种植竹柳,种植完竹柳后,实际丈量面积为376.72亩集体所有的耕地流转给被告,由被告栽植竹柳。原、被告约定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期限为十二年,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土地流转费为前6年每年每亩700元,从2020年起流转费参照长城乡各村土地市场流转平均价格进行调整。合同约定由被告在每年3月30日前按2014年实际丈量面积一次性付清原告当年土地流转费。被告若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流转费,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自行处理被告栽植的竹柳且不负任何责任,并追究被告相关违约责任。2014年3月被告流转原告238.3亩土地后,于当年全部栽植了竹柳,被告在2014、2015年均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流转费。2016年3月底,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2016年度下欠土地流转费,被告均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向长城乡五墩村委会、长城乡人民政府、凉州区人民政府反映,同时原告自行也多次找寻,被告公司地址多次变更无固定地方,法定代表人也无法找寻,其合伙人也多次不接听电话。根据这种情形,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存在重大信用风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法院要求依法公正判决处理。被告辩称: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期内,由原告每年向地里浇水六次,之所以没有支付土地流转费,是因为原告没有向地里浇水,致使被告承包土地里的竹柳死亡,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次关于承包亩数也不属实,在2016年收土地流转费的时候,原告称多次找寻向各级政府反映的事实不存在,被告的办公地址从来没有变更过,反而是被告多次找原告,让原告浇水。最后,合同中约定清楚,根据补充条款,每年至少六轮水,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浇水。根据合同相对应原则,因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被告也不愿意承担土地流转费,双方同时有违约。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第三人述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该支持。一是涉诉土地上的林木已经抵押给了兰州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解除合同将损害兰州银行的抵押权,二是林木采伐或者采挖需要政府行政许可,所以恢复原状在未获得行政许可之前法院不宜判决解除合同。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原告凉州区长城乡五墩村第一村民小组为甲方与被告武威天马森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合同载明:一、土地流转的方式、数量、用途及期限甲方采取流转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238.3亩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用于种植竹柳。流转期限为12年,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流转土地的状况1、西沙窝东至本组耕地西至沙坡南至长城地界北至二组耕地面积238.3亩..三、甲乙双方地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全部流转收益;2.监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其损害土地资源的行为:3.遵守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服务;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2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该土地用于非农建设;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4.流转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并应当重新签订流转合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一)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每亩700元,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向甲方支付价款共计411495元(二)支付方式:(三)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兑现流转价款,否则,逾期一天加罚乙方应兑付总额0.2%滞纳金。五、违约责任(一)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用及农业基础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违约责任。(二)合同一经签订,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5000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裁定。六、其他事宜(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害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二)土地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承包关系,土地采取入股的方式流转,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审查乙方资信经营能力,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土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可在补充约定(附后)中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一、甲方流转给乙方的土地必须是经过深翻及平整好的土地,如果土地未经深翻、平整,乙方将在当年土地流转费中扣除所需的机耕费。甲方流转给乙方的土地必须是历年所种植的土地,如是新地需乙方认可后再由乙方种植,乙方种植后视为同意接受该土地。二、甲方流转给乙方的土地,甲方必须确保能够正常浇灌,一年最少保证六轮水,确保乙方种植的作物随时浇灌。三、甲方对机井、变压器负责保修,如果机井变压器损坏由甲方及时维修,如不及时维修造成的后果全部由甲方负责。如果乙方人为造成机井变压器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如不及时维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四、水泵在甲方交给乙方抽水试用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使用期间所需的维修费由乙方支付。如果土地部分流转,部分未流转,水泵所需的维修费按实浇水电度进行核算。五、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流转到的土地足额足量,必须与合同签订的流转面积大致相吻合,不得大于或者少于签订面积(误差率允许10%),超过误差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流转费为前六年每亩700元,六年以后至2025年每亩土地流转价格参照长城乡各村市场土地流转平均价格流转。第一年流转费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每亩300元流转费,剩余400元流转费在当日汇入村委会指定账户。第二年起流转费在每年3月30日前按2014年实际丈量面积一次性付清。第六年乙方须向甲方多支付土地复原保证金(每亩200元)如果乙方继续流转该土地,则重新续约,不再支付土地复原保证金。二、乙方对甲方流转的土地享有全部经营权,并享受国家全部政策和补贴,在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参与和干预,甲方给乙方流转的土地必须提供土地证明和户主委托函、村民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合法土地流转手续。三、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流转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并对种植的竹柳由甲方处理且不负任何责任,并追究乙方相关违约责任。四、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保持土地原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变更该土地的用途及地块界线,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除栽植竹柳,不得种植违反政策的作物和进行违法修建,不得随意在耕地里开沟或另辟新路。五、承包期满后,在各项费用付清的情况下,乙方再不续约,需将土地深翻除根,平整达到正常种植状态。如乙方继续种植,需甲方同意延长流转期限并在同等价格下优先乙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交付土地由被告种植速生柳,被告亦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度、2015年度的土地流转费用,2016年度土地流转费被告以无钱为由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因凉州区政府因征用土地将被告流转的部分土地征收后对被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转支付了原告2016年度的土地流转费后,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度流转费36229元至今未支付。原告遂诉讼要求处理。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被告要求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另查明,被告流转原告土地种植的速生柳在凉州区林业局办理了凉林证(2014)第0010号林权证,2016年9月8日在凉州区林业局办理了凉州区林业产权抵押登记备案手续。被告将种植面积为3363.7亩的速生柳为抵押,在第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原告陈述其涉诉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的范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其土地流转费,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6年度下欠的土地流转费36229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流转合同的请求.因涉诉土地上已由被告栽植了速生柳,被告在凉州区林业局办理了林权证,之后又办理了抵押权证.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且被告栽植的速生柳已办理了林权证,采伐林木也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必然要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在未经批准同意后,不得擅自采伐。故原告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的请求,因没有采伐许可事项其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因未按照约定2016年度未在流转土地上浇灌六个水的情节,亦属于违约行为。经查合同中约定,原告流转给被告的土地,原告必须确保能够正常浇灌,一年最少保证六轮水,确保被告种植的作物随时浇灌。水泵在原告交给被告抽水试用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等内容。从合同中反映其机井的管理由被告进行管理,浇灌速生柳的责任亦有被告负责灌溉,另能否浇水还受到被告是否交清水电费用的约束,且被告先履行缴纳土地流转费的义务在前,原告配合灌溉的义务在后,故被告以其抗辩的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威天马森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长城乡五墩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流转费36229元;驳回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长城乡五墩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武威天马森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