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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青岛金甘泰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成上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甘泰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成上帆工贸有限公司,王正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甘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吕金泰,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瑶,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成上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正克。被执行人王正克,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甘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成上帆工贸有限公司、王正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126939.16元及经济损失(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本金285931.63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律师费人民币6169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7元,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公告费人民币10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正克、青岛成上帆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王正克所有的鲁B×××××宝马汽车一辆,现两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青岛成上帆工贸有限公司已不进行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