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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门星浩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门星浩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西寺路。法定代表人:彭勇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模,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门星浩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黄潭镇西庙村。法定代表人:何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门星浩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天门星浩商品砼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天门星浩商品砼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上诉人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