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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景祥申请执行王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景祥,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高景祥,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景祥与被执行人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欠款30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高景祥主动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