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明亮、李金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亮,李金根,陈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财保34号申请人:李明亮,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申请人:李金根,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申请人:陈荣欣,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申请人李明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金根、陈荣欣银行存款1152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彭文春提供其车牌号为赣F×××××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金根、陈荣欣银行存款1152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扣押担保人彭文春的车牌号为赣F×××××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三、扣押期间,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管理汽车,但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四、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96元,由申请人李明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琼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发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