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保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戴海珍,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岩前村岩****号。被申请人:吴某,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申请人戴海珍与被申请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赣1130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的存款和担保人戴桃凤在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戴海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戴桃凤在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顺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