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686号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彭晓鹏,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