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肖广贵、曾旭建等与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广贵,曾旭建,张婷,郭如勇,黄素辉,钟伟业,肖焕灵,肖蔼萍,黄裕平,梁旭珍,张晓梅,李明旺,曾培玉,赖建梅,邓锡英,梁伙娟,石少荣,肖桂英,赖秋梅,邱丽红,吴守基,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李伟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3号原告:肖广贵,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曾旭建,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张婷,女,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郭如勇,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黄素辉,女,汉族,1949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钟伟业,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肖焕灵,男,汉族,1951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肖蔼萍,女,汉族,1948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黄裕平,女,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梁旭珍,女,汉族,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张晓梅,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李明旺,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曾培玉,女,汉族,1949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赖建梅,女,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邓锡英,女,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梁伙娟,女,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石少荣,女,汉族,1954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肖桂英,女,汉族,1937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赖秋梅,女,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邱丽红,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吴守基,女,汉族,1959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诉讼代表人:肖广贵,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诉讼代表人:曾旭建,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以上二十一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昌,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向洋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河,系该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伟萍,女,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广贵、曾旭建、张婷、郭如勇、黄素辉、钟伟业、肖焕灵、肖蔼萍、黄裕平、梁旭珍、张晓梅、李明旺、曾培玉、赖建梅、邓锡英、梁伙娟、石少荣、肖桂英、赖秋梅、邱丽红、吴守基(以下简称二十一原告)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第三人李伟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二十一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十一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二十一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广贵、曾旭建、张婷、郭如勇、黄素辉、钟伟业、肖焕灵、肖蔼萍、黄裕平、梁旭珍、张晓梅、李明旺、曾培玉、赖建梅、邓锡英、梁伙娟、石少荣、肖桂英、赖秋梅、邱丽红、吴守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二十一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