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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兵与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484号原告:王兵,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三坪村,组织机构代码70936313-2。法定代表人:谭荣,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中路7号3-1,组织机构代码57895474-7。法定代表人:罗应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王兵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94.5元,减半收取24447元,由原告王兵负担4447元(已交纳),减交20000元。审 判 长  肖青锐代理审判员  邢二超人民陪审员  邓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 员代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