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文浩与韩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浩,韩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浩被执行人:韩明军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5)海东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明军在海阳珠江村镇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