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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文浩与韩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浩,韩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浩被执行人:韩明军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5)海东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明军在海阳珠江村镇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