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631号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27号振兴商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9648927281。法定代表人李洪春。委托代理人陈铭勇,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楠,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33059H。法定代表人姜乐发。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