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井维忠与薛清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维忠,薛清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590号原告:井维忠,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薛清申,男,1958年3月13日,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维忠与被告薛清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井维忠负担。审 判 长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井立太人民陪审员 吕修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