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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克强与被告陈霞等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强,陈霞,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民初363号原告胡克强,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陈霞,女,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现被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被告王伟,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五寨县东秀张乡常家坡村人。原告胡克强与被告陈霞、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克强与被告陈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日被告陈霞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位于蒙特卡罗L-4的一套住宅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陈霞因无力归还原告全部借款,又约定于2017年3月15日归还剩余的319000元借款,原抵押担保继续有效。现陈霞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1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霞未提交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第一支借条上所书330000元实际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0000元。被告在2016年8月底给付30000元利息及10000元借款本金,之后出具了第二支借条,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19000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15日。王伟对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情并不知情。被告现在没有能力立即偿还借款,将来会想办法慢慢还清的。被告王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霞与被告王伟于2012年结婚。被告陈霞因生意周转向原告胡克强借款3000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转账方式给付被告陈霞270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30000元,同日被告陈霞给原告书立借条一支,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胡克强人民币现金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元整),其中转账贰拾柒万元整,现金陆万元整。借期壹年。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借款人陈霞身份证号14090219771225002X,到期按时还款。借款人愿将位于蒙特卡罗L-4的一套住宅作为抵押。借款人:陈霞14090219771225002X担保人罗晋文14220119721028143X借款时间2015年9月1日。附��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款人购房合同发票各壹份”。2016年8月底被告陈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共计40000元,因被告陈霞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故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胡克强人民币现金叁拾壹万玖仟元整,小写(319000元),借期陆个月,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借款人:陈霞身份证号14090219771225002X到期按时还款,借款人愿将位于蒙特卡罗L-4的一套住宅作为抵押。借款人:陈霞身份证号:14090219771225002X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借款人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各壹份”。2016年10月,被告陈霞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审理中,二被告未提供该借款为被告陈霞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霞因需向原告胡克强借款300000元,并书立借条一支,原告实际给��被告陈霞借款300000元,在借条中所书写的借款数额实际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的总和,借期12个月,该利息不违反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于被告陈霞未能在借款到期后全部归还,故在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后,再次出具借条一支,该借条中所书写的借款数额实际为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29000元,借期6个半月,该利息约定不违反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陈霞未能及时归还,故应承担还款责任。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该借款为被告陈霞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霞、王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胡克强借款290000元并支付利息29000元,共计319000元。如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3042.5元及保全费2115元由被告陈霞、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嘉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