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13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与李连成、李倩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李连成,李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341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被执行人李连成被执行人李倩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李连成、李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处理,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