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行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季某不服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湘01行初711号 原告姜某,男,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素月,区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刘广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唐甜,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以下统称原告)不服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花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雨花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某,被告雨花区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刘广平、委托代理人唐甜、贺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雨花区政府因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了雨政征决字[2016]21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作出了雨政征告字[2016]237号《关于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征收目的为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质。征收范围为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位于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树木岭社区,北至茶园坡路及湖南省建材机械厂10栋、11栋,西至劳动路、东至湖工家园,南至鑫天鑫城小区(详见规划依据图所示征收范围)。征收决定及公告还包含了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征收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原告诉称:原告是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项目内某厂15栋住户,2016年11月28日,雨花区政府发布雨政征告字[2016]237号征收决定公告,原告认为棚改拆迁征收不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本栋建筑建设于2001年,为混合结构,年代不久,结构牢固,配套设施齐全,没有影响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其他公共利益;本栋建筑不符合湖南省住房和建设厅湘建保[2016]138号文件中规定的棚户改造项目的条件;对本栋建筑进行征收违反中央文件,是对公共利益扩大化,如果采取其他方式平等、公开、公平征收,我们愿意配合,如果采取现在的方式进行征收,我们强烈反对并抗争。综上,请求:1、判决被告撤销雨政征告字[2016]237号征收决定公告;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 证据2.雨政征告字(2016)237号; 证据3.《8个关系所有人的重大产权问题中央有了新说法》、《中央发布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 证据4.《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以上证据拟证明征收违法。 补充证据1.联名报告,拟证明本栋28户居民,签字24户。原告要求不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 补充证据2.分户评估报告签收单,签字21户,拟证明原告重申要求不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 补充证据3.会议纪要,拟证明原告询问对联名分户报告的进度; 补充证据4.会议纪要,拟证明原告要求书面答复; 补充证据5.会议纪要,拟证明原告要求区征收办答复; 补充证据6.《我们的维权之路》,拟证明原告要求不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提交至长沙市棚改办签收; 补充证据7.会议纪要,拟证明要求对报告进行回复; 补充证据8.《来访事项处理告知书》,拟证明原告要求不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 补充证据9.雨政征告字(2016)237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公告》,拟证明征收违法; 补充证据10.会议纪要,拟证明原告对评估价格提出反对; 补充证据11.行政复议书,拟证明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征收公告; 补充证据12.行政起诉书,拟证明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征收公告; 补充证据13.湘建保(2016)138号《关于规范棚户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拟证明征收违法。 被告雨花区政府辩称: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以下称“该项目”)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该项目经依法立项,符合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长沙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答辩人作出的《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该项目对旧城区进行提质改造,能有效地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大多数为多层楼梯房,房屋比较陈旧,设施设备简陋。该项目的实施能有效地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区域城市品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二、该项目经依法立项,项目房屋征收前的启动手续依法办理完毕,相关资料齐全,实施符合法定程序。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长棚组项[2015]21号)《关于同意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立项的批复》,同意将该项目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2015年10月13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发改委”)作出(长发改[2015]737号)《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的立项。2016年1月21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长沙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该项目纳入长沙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6年5月26日,长沙市发改委作出批复(长发改投资[2016]425号),同意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项目业主单位由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长沙市发改委于2016年4月7日作出《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回复函》,确认该项目符合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长沙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长规函[2016]229号)《关于申请确认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复函》,确认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确认该项目符合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国土和规划部门分别为该项目划定了规划调查蓝线和土地调查红线。三、答辩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位于雨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答辩人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征收决定主体适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令第116号)及相关政策规定,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雨花区征收办”)发出《关于申请启动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函》,答辩人于2016年7月4日作出(雨政征告字[2016]182号)《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公告》,确定了拟征收房屋范围。雨花区征收办分别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税局、区国土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发送了《关于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雨花区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于2016年8月12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了调查结果并告知了对调查情况有异议的救济途径。雨花区征收办组织雨花区、市征收办、区棚改办、区法制办、区住保局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答辩人于2016年8月18日发布了(雨政征告字[2016]203号)《关于征求意见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2016年11月4日,答辩人发布(雨政征告字[2016]231号)《关于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将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予以公告。2016年11月28日,长沙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作出《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长征批字[2016]49号),同意按《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2016年8月11日,市征收办发布了《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发布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告知了报名条件及其他有关事项。2016年8月18日,市征收办发布《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告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8月29日,市征收办发布了《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于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5日进行投票。市征收办于2016年9月5日下午在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四楼会议室进行了公开验票、唱票,长沙市星城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经统计,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为117户,超过项目被征收人167户的三分之二,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为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9月6日,市征收办发布《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2016年11月14日,雨花区征收办编制《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讨论稿),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风险评估论证会议。经研究论证,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存在较小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建议可实施房屋征收。2016年11月28日,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算1.26亿元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征收办负责监管。2016年11月28日,答辩人作出了雨政征决字[2016]21号《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答辩人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雨政征告字[2016]237号)《关于的公告》,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该项目经过市委、市政府的研究批准,并经过发改、规划和国土部门的研究论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征收主体合法,前期手续齐全,项目启动符合现行征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雨政征告字[2016]237号《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正当,证据确凿,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等被征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雨花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雨花区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长发改[2015]737号); 证据2.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启动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函》; 证据3.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项目变更业主单位的情况说明》; 证据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单位的批复》(长发改投资[2016]425号)及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主体资格等资料; 证据5.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立项的批复》(长棚组项[2015]21号); 证据6.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立项的批复》(长棚组项[2016]09号); 证据7.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长沙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证据8.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回复函; 证据9.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申请确认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复函》(长规函[2016]229号); 证据10.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证据11.规划调查蓝线和土地调查红线图(规划依据图); 证据1到证据11拟证明该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证据12.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公告(雨政征告字〔2016〕182号); 证据1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 证据14.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的公示; 证据15.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核实情况的公示; 证据16.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D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论证会议记录; 证据17.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雨政征告字[2016]203号); 证据18.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证据12到证据18拟证明该项目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19.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发布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 证据20.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 证据21.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 证据22.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结果有效的现场监督公证书; 证据23.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 证据19到证据23拟证明评估机构的选择公平、合法。 证据24.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雨政征告字〔2016〕231号); 证据24拟证明该项目实施符合程序。 证据25.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呈报表; 证据26.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 证据25、26拟证明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合法。 证据27.资金证明; 证据27拟证明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证据28.拆除备案表; 证据29.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长征批字[2016]49号); 证据28、29拟证明该项目实施符合程序。 证据30.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决定(雨政征决字[2016]21号)(含附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证据31.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雨政征告字[2016]237号)(含附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证据32.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证据33.公告张贴记录表及照片; 证据30到证据33拟证明该项目的征收决定内容的真实合法、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证据3不属于证据范畴。证据4不属于证据。对于补充证据9、补充证据13与以上证据重复。对于其他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补充证据11、12、原告已经就其主张进行了诉讼,也不属于本案的证据。另外,所有证据均与本案无关。 原告对被告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1、被告雨花区政府提交的证据1-11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涉案项目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立项批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12-18真实、合法,能证明涉案项目依法启动,该项目已经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查,公布了调查结果等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19-23真实、合法,能证明在涉案项目被征收人没有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涉案项目评估机构最终根据法律规定由投票产生,并对唱票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将投票选定的评估机构的结果进行了公布,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24-27能证明雨花区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公布,征求了公众意见,并将公众意见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了公布,项目补偿资金专户已经专户存储,同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28、29、32、33属于雨花区政府所履行的征收程序,该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0、证据31属于本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证据范畴。 2、原告提交的证据1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2为本案审查对象,不属于证据范畴;原告提交的证据3属于文件节选,不属于证据范畴,原告提交的证据4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范畴。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1、2、4、5、6、8、10与本案审查的对象无关。原告证据目录中补充证据3、7实际上均未向法院提交。原告补充证据9属于本案审查对象,不属于证据范畴。原告补充证据11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原告补充证据12是本案起诉状,不属于证据范畴。原告补充证据13与立案时提交的证据4为同一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向雨花区政府作出长棚组项[2015]21号《关于同意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立项的批复》,同意将劳动东路两厢地块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2015年10月13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文员会作出长发改[2015]737号《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2016年1月21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长沙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将涉案项目列入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6年4月7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函确认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6年4月11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向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长规函[2016]229号《关于申请确认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复函》,确认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具体用地性质,容量指标建规划依据图),总图及方案按程序另审。2016年4月26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向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确认该项目符合土地供应政策,用地符合国务院2012年7月8日批准实施的《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国土和规划部门分别为该项目划定了规划调查蓝线和土地调查红线。2016年4月27日,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函申请启动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2016年5月26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作出长发改投资[2016]425号《关于变更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单位的批复》。2016年11月18日,长沙市雨花区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雨花区征收办发出《关于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项目变更业主单位的情况说明》,将业主单位由长沙市雨花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沙市住房保障局。2016年4月28日,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作出长棚组项[2016]09号《关于同意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改项目立项的批复》。 2016年7月4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雨政征告[2016]182号《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公告》,公告了征收范围、征收房屋用途、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禁止施行的行为及相关法律后果、联系与咨询等内容。2016年7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发出《关于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2016年8月24日,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分局、雨花区国税局、雨花区规划分局、雨花区工商分局、雨花区地税局发出《关于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2016年8月12日,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的公示》,并附有《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表》。2016年11月25日,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核实情况公示》,并附有《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核实情况表》。2016年8月10日,在劳动东路项目指挥部召开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D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论证会。参会单位一致同意提交讨论的征收补偿方案。2016年8月18日,雨花区政府发布雨政征告字[2016]203号《关于征求意见公告》,并附《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4日,雨花区政府发布雨政征告字[2016]231号《关于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并附《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补偿方案》。2016年11月14日,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出具《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雨花区征收办、雨花区发改局、雨花区规划局、雨花区国土局、雨花区法制办、雨花区信访维稳等相关部门在《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呈报表》上签字。2016年11月28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补偿资金已经开设专户,全额存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2016年11月24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拆除工程管理部作出《长沙市拆除工程备案表》,对涉案项目拆除工程进行备案。2016年11月28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作出长征批字[2016]49号《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2016年11月28日,雨花区政府作出雨政征决字[2016]21号《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并附《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同日发布雨政征告[2016]237号《关于的公告》,并附《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记载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征收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以上各公告和调查核实情况表等均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原告对雨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6年8月11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发布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2016年8月18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2016年8月29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2016年9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2016)湘长星证民字第6054号公证书记载了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全过程,湖南志成房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投票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6年9月6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D地块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实质上系雨政征决字[2016]21号《房屋征收决定》。 一、被告雨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590号令)第四条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268号令)第三条、《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116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告雨花区政府具有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告雨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经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列入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了立项批复,并经过了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审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被告雨花区政府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和省政府268号令、市政府116号令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告雨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正当。被告雨花区政府受理启动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此项目已经具备了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第九条和市政府116号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法定资料,被告雨花区政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和市政府116号令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和步骤,稳步、渐进地实施了行政征收行为。雨花区政府依法公布了征收范围,论证了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并公告了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雨花区征收办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资金已专户储存。被告雨花区政府作出雨政征决字[2016]2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并告知了复议和诉讼权利,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四、原告提出,其房屋并非棚户区,涉案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本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棚户区”的认定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对“棚户区”的界定标准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棚户区是与旧城区改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棚户区并非特指几栋具体房屋,而应根据城市规划并结合所在区域的平房密度、房屋质量、成新、使用年限以及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实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符合“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另外,原告认为涉案地块不属于棚户区,不符合湘建保[2016]138号《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中的“棚户区”的认定标准和条件,对此,本院认为,该通知的发布日期为2016年8月5日,而早在2015年10月13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发改[2015]737号《关于雨花区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就已经对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精神,涉案项目不适用上述通知规定的认定标准,且涉案项目是经过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才实施的,故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雨花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劳动东路两厢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正当。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均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杨 审 判 员 谢 岚 代理审判员 陈邵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