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947号原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路。法定代表人:杨秀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代:骆光菊,男,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原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光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 蔚 来源:百度“”